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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信息来源:市发展改革委 发布时间:2020-09-16 浏览量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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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

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解读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确保电价政策红利真正惠及终端用户,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出台的相关文件要求,2020729日,四川省发展改革委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明确转供电环节电价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发改价格〔2020422号),现就《通知》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转供电的定义 

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行为。转供电主体包括但不限于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物业、写字楼等经营者,一般包括某某广场、某某商业综合体、工业(产业)园区、写字楼、居民小区商铺等的业主单位、运营管理机构、物业服务企业。 

二、转供电主体应当为所有终端用户(包括转供电主体经营办公、共用部位、共用设施、停车场等)安装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 

(一)对于安装了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用电类别、接入电压等级和各时段用电量,执行价格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目录销售电价政策。 

1.目录销售电价:按照省发展改革委核定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目前执行的目录销售电价中工商业及其它用电类中的单一制电价标准为:

135110千伏电压等级 ,执行电价为 0.6242/千瓦时 ;

2110干伏电压等级 ,执行电价为 0.6363/千瓦时;

3)不满 1千伏执行电价为 0.6485/千瓦时。 

þ在上述电价基础上,目前至2020年年底应执行阶段性降低电价5%政策(到户电价再降5%)。

2.丰枯峰谷分时电价政策。按照现行电价政策规定,我省专用变压器用户在50千伏安及以上、公用变压器用户在50千瓦及以上的用户,实行丰枯峰谷电价政策,按规定执行浮动电价,具体浮动情况如下:

1)丰枯政策:全年水期分为丰平枯期,其中:511月为平水期,执行公布的目录电价(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610月为丰水期,电价(不含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下同)下浮5%14月、12月为枯水期,电价上浮5% 

2)峰谷政策:全天分为峰平谷三段:高峰时段为7:0011:0019:0023:00,电价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上浮50%;低谷时段为23:00——次日7:00,电价在丰枯浮动基础上下浮50%;平段为11:0019:00 

3.示例:XXX商业综合体地(XXX广场)处乐山市市中区,由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供电,由于国网乐山供电公司为国网四川省电力公司的分支机构,到户电价应执行省发展改革委核定的目录销售电价和上述相关电价政策。

该商业综合体供终端用户的电压等级为220伏,执行“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单一制电价,具体电价应为:

1)平水期:平段为0.6485/千瓦时,高峰段为0.9492

/千瓦时,低谷段为0.3478/千瓦时。 

2)丰水期:平段为0.6184/千瓦时,高峰段为0.904/千瓦时,低谷段为0.3328/千瓦时。 

3)枯水期:平段为0.6786/千瓦时,高峰段为0.9943/千瓦时,低谷段为0.3629/千瓦时。

注:20201231日前,国家阶段性降低电价相关政策继续有效,转供用户到户电价应按上述电价标准的95%结算。

(二)未安装具备分时计量功能电能表的终端用户,按照转供电主体与电网企业当月结算平均电价并考虑损耗计算到户电价。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税价合计电费总额÷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开具电费发票中的对应用电量÷(1-线损率),线损率据实计算,最高不超过6%。 

终端用户电费=终端用户到户电价×终端用户用电量。 

示例: 

情形一用户、公共用电、转供电主体用电均安装了电能表。

1XX商业综合体20206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到户电价九五折优惠后)79639.02元,总千瓦时数127020千瓦时,平均电价为79639.02元÷127020千瓦时=0.627/千瓦时。用户、公共用电、转供电主体用电电能表抄表合计为121939,线损为4%1-121939÷127020=0.04),线损率据实结算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0.627/千瓦时÷(1-4%=0.653/千瓦时 

2XX商业综合体20206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到户电价九五折优惠后)79639.02元,总千瓦时数127020千瓦时,平均电价为0.627/千瓦时。用户、公共用电、转供电主体用电能表抄表合计为114318千瓦时,线损为10%1-114318÷127020=0.10),按文件规定线损率最高不超过6%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0.627/千瓦时÷(1-6%=0.667/千瓦时 

情形二:用户安装了电能表,公共用电、转供电主体用电等未安装电能表 

XX商业综合体20206月向电网企业缴纳的总电费(到户电价九五折优惠后)79639.02元,总千瓦时数127020千瓦时,平均电价为0.627/千瓦时。因公共用电、转供电主体用电等未安装电能表,线损率按6%计算 

终端用户到户电价=0.627/千瓦时÷(1-6%=0.667/千瓦时 

三、转供电主体对采用“先购电、后用电”方式的终端用户预收电费时,预购电价格最高不得超过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目录销售电价(相应电价类别和电压等级平水期平段)的1.25倍,且应定期清算退补电费差额,清算周期最长不超过6个月。 

示例:XX商业综合体地处乐山市市中区,供终端用户的电压等级为220伏,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最高不超过“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不满1千伏单一制平水期平段电价0.6485/千瓦时的1.25倍,即最高不超过0.8106/千瓦时。 

6个月内按照终端用户到户电费计算方式(本解读第二点阐述的计算方式),清算退补电费差额。 

四、转供电主体应按价格主管部门核定的所在供区电价向电网企业缴纳电费,电网企业应及时出具电费结算收费凭证。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抄表计费的时间,应与电网企业向转供电主体抄表计费时间一致。抄表日后15日内,转供电主体应将相关信息(电网企业电费结算收费凭证复印件、终端用户电费计算方式和结果等)主动向全体终端用户公示,接受监督和有关部门检查。 

五、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应按照《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及物业服务收费管理有关规定收取,一律不得以用电服务费、电力服务费等任何涉电名义向终端用户分摊收取。涉及转供电的物业合同未约定或者约定与该政策不一致的,按该政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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